小编说天气
今天是年09月10日(八月初十)
星期六,长春,小到中雨
西北风微风,气温20到14度
今日教师节
小编恭祝全省教师
节日快乐(-.-)
长春市成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调至元
为使医保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更加充分地保障参保人的就医治疗,近日,长春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11号文件),调整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元,每年增加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元,增加元,缴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为元。本次缴费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年10月1日。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缴费由元提高为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元。
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元。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元。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元。
城镇居民新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的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提醒广大参保居民,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今年按原缴费标准执行,下一缴费期按新标准执行;10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缴费标准执行。请广大参保人员及时到吉林银行缴费。
业务
长春医保门户网站:
长春医保
、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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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亚经贸新闻新文化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谢谢
本期编辑:徐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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