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商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补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内人社函〔〕号文件精神,现就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费用人员范围问题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关于设立过渡期问题

鉴于全市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前已出台补缴费用政策,部分人员已按补缴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实际,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将年、年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渡期结束后(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按《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商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6号)文件

一、缴费比例。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缴费基数。从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

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的范围内,由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

1、未参保企业职工,可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费用基数可参考本人历年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28%×补缴费用月数

2、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补缴费用月数

四、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缴费标准

从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信息来源:商都县政府网

▌综合编辑:活力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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