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年缴费标准提至64

      

近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缴费由元提高为元;大中小学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仍缴纳40元。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元执行。

          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

2.孤儿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

3.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1元(县财政补助82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元(县财政补助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市总工会补助元。

记者:姚婉如编辑:王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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