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存量贷款保证金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3号

关于返还存量贷款保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经研究,拟调整存量贷款保证金政策。具体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补充协议》,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年7月1日

政策调整目的

为进一步减少疫情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结合实际,调整贷款保证金政策。

政策调整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补充协议》,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业务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返还贷款保证金申请(加盖公章);

3.贷款保证金交纳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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