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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
长春市年度
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正式开始
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方案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凡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证》,并与企业签订承包车辆运营合同的驾驶员和持有《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的个体经营者。
年全年(为便于统计每月按30天、全年按天计)正常营运车辆每年每台车补助.00元,每月补助.00元,每天补助47.60元。
按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营运天数发放补助资金。
1、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信息由企业上报,结合公示结果确定最终补助资金发放对象。
2、补助资金发放天数以运政系统内运营天数为准,办理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不享受之后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为保证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失,发放补助资金以日为单位计算。
各企业应于年11月5日下午16时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信息上报出租汽车管理处室(景阳大路号)。如果上报数据有误,后果由上报的企业承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的,按照《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组织协调和维护行业稳定项目分别扣分,情节严重,造成不稳定因素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
个体经营者的补助数据,按运政系统内数据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至上述地点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核要求,视为对公示信息无异议。
年11月8日至12月7日,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登录长春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