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对长春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对我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关于对长春市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长住金字〔〕16号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现对我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一、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元。
二、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对长春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长住金字〔〕16号)
来源:掌上长春
出品:吉报传媒
编审:周柏航
编辑:傅瑶
校审:卢文久
学习吉林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