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执行事关长春人的医保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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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对年度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对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长春参保人员、企业

注意啦!

年8月1日起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上、下限将会发生调整

具体公告如下:

关于对年度基本医疗、工伤

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调整范围: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元,下限调整为.05元。

执行时间:此项调整自年8月1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5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帐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调整范围:按照长府办发﹝﹞92号文件规定,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96元(含元大额医疗费)。

执行时间:此项调整自年8月1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年8月1日之前的(不含8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年8月1日之后的(含8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特别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帐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元大额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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