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直公字3号
关于返还存量贷款保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经研究,拟调整存量贷款保证金政策。具体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补充协议》,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年7月1日
政策调整目的
为进一步减少疫情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结合实际,调整贷款保证金政策。
政策调整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补充协议》,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业务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返还贷款保证金申请(加盖公章);
3.贷款保证金交纳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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