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19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14号),对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2、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儿童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3、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以下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
1、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
2、低保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上调整自年5月1日起执行,请广大市民按时足额缴费,避免影响待遇。
来源:长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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