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调整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19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14号),对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2、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儿童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3、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以下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

  1、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

  2、低保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上调整自年5月1日起执行,请广大市民按时足额缴费,避免影响待遇。

来源:长春医保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changchunshizx.com/ccsxs/1097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