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长春社保重要通知

长春社保重要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要求,满足老百姓“就近、就便”办事需求,长春市社保局现推行社保分局驻区经办的服务模式。从3月1日起,长春市社保局在绿园分局、双阳分局、九台分局驻区经办的基础上,朝阳分局、二道分局等另外7个分局入驻各城区(开发区)9个政务服务大厅,全部实现驻区经办,切实把社保服务送到百姓身边。分局驻区办办公地点、业务范围

分局驻区业务经办范围

一、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业务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好消息!这些优惠政策延续到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1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2

个人所得税、电影等行业规定的

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一起看公告全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

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四、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3月17日

来源

中国吉林网、吉林日报、长春社会保险、中国政府网

编辑|孔释瑶

审核|马延峰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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