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长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

昨天,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决定从9月21日起开展年度长春市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

据了解,申报范围包括: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经营区域使用面积应大于6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的国药准字号药品种类应达到种以上,营业场所设置在乡镇的,经营的国药准字号药品种类应达到种以上的零售药店。

9月21日开始到10月1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可通过长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或者到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评估申请表》并向其报送申报资料。

根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决定开展年度长春市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申报范围

  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医院。

  零售药店: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经营区域使用面积应大于6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的国药准字号药品种类应达到种以上,营业场所设置在乡镇的,经营的国药准字号药品种类应达到种以上。

  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展本次评估工作。

  报送申请资料:9月21日—10月1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可通过长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或者到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评估申请表》并向其报送申报资料。携带资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

  医疗机构:

  1、《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门出具的法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证明原件(证照无法体现法人经营时间的),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翔实文字材料;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6、市或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内医疗机构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7、从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在册职工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票据、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人员名册,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10、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理位置百度地图。

  零售药店:

  1、《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约能力评估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在册职工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票据、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人员名册,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理位置百度地图;

  8、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实地评估:10月17日—11月25日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合格后,委托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评分,评估小组及申请评估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综合评估:11月28日—12月2日

  根据医保网络承受能力,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等情况,在实地评估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具备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初步意见。

  网络公示:12月5日—12月9日

  经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医药机构名单、分数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协议:12月12日—12月16日

  经公示无异议者,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来源:新文化报、中国吉林网

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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