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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个体按自然年度集中预缴制,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预缴期为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次年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年个人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全日制在籍学生(含大中专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统一在学籍地参保,年度集中缴费期为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由学制年限调整为自然年度,年度已按学期缴纳个人医保费的在校学生执行过渡期政策,待遇期统一延长至年12月31日,无需补缴个人医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救助补贴标准全省统一。
01个人缴费标准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02参保资助标准年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全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为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资助元,成年人缴费标准为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缴费标准为70元。其他参保补贴政策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执行,具体补贴形式另行通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渠道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