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和网1月31日报道 2014年3月份,在大经路附近,一名小贩和城管发生了口角,小贩竟然拿刀伤了人,所幸刀伤并没有对这名城管造成严重后果。
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发现被告人小东(化名)在2014年3月份的一个下午,在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一道口摆摊,与城管协管员小杨(化名)发生口角,被告人小东持刀将被害人小杨左侧背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左胸背部创口已构成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小东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和网记者 张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