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律师刘伟利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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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呢?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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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律师刘伟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供职于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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