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动

      

2日,记者从长春市环保局获悉,在为期1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全市将集中力量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全市20个部门和15个县(市)、区、开发区将组织开展22项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月活动中,长春市将把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行动的主线。采取多种形式,深度解读政府、部门、企业、公众责任,解读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公布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成效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启动清洁空气行动

    

启动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社会生活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行动。加快落实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组织开展“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整治周”行动,严查黄标车进入限行禁行区域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提前安排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任务,实现“冬病夏治”、“超前控制”。

      

启动清洁水体行动

    

以实现水质达标为目标,分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工业污染防治、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湖泊保护等重点任务,启动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人工湿地、河道生态修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全面推进伊通河百里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启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着力改善不达标断面水质。

      

启动“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全面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植被破坏、环境污染、违法违规建设、人为活动干扰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区”内资源开发超限超域超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7个方面排查整治。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开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要进一步明晰各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突出党委、政府统筹主导作用,明确各县(市、区)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单元,强化各部门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责任,夯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全市形成社会共治生态环境的氛围。

来源: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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