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人社〔〕5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仍缴纳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 二、补助标准
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8元(县财政补助76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元(县财政补助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3元(县财政补助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8元(县财政补助56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3元(县财政补助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8元,市总工会补助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8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8元(县财政补助56元)。
三、政策标准
1.将我市现行的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消原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病种补偿的规定,合并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统一住院起付标准。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区级医疗机构元;市级医疗机构元;省级医疗机构1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医院级别统一为元。
3.统一住院补偿比例。
成年居民:在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元—元,补偿80%;元—1元,补偿85%。
在区级医疗机构,1元—元,补偿70%;元—元,补偿75%;元—1元,补偿80%。
在市级医疗机构,1元—元,补偿65%;元—元,补偿70%;元—1元,补偿75%。
在省级医疗机构,1元—元,补偿55%;元—元,补偿60%;元—1元,补偿65%。
大中小学生和儿童:1元—00元,补偿75%;01元—元,补偿80%;元—000元,补偿85%。
4.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我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
四、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缴费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标准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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