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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长春市医保局为血液透析患者带来了政策“春风”。
1、降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九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自付额度。
2、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常规治疗增加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项,参保人只需定额支付费用,即可享受全年常规治疗。
政策调整将惠及长春市余参保人,预计共为参保患者减负万元,每人每年人均减负元以上。
目前,长春市对血液透析的医疗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按次保障的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一种为按年定额支付保障的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参保患者可任选其一。 此次调整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将实行新的结算方式,即按次定额及参照住院比例报销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确保参保血透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 同时,降低常规治疗单次自付标准。其中,医院等级每次透析只需自付50元;城乡居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透析自付90元,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透析自付50元。门诊血滤、灌流治疗项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比例报销,不单独收取住院起付线。 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常规治疗项在血液透析、基础用药等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血液滤过及血液灌流治疗项。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定额费用,便可享受全年的常规治疗: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年自付元、城乡居民年自付元;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年自付元,城乡居民年自付元。 温馨提示: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与血液透析相关的三种医保待遇:即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待遇、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待遇、住院治疗血液透析待遇(包括政策范围涵盖项目及内容)不得在同一结算期内重复享受。原标题:好消息!长春市医保局为血液透析患者提标减负来源:中国吉林网、长春医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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