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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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年4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市内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国有自然资源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等。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助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突出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效利用,避免闲置浪费。对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突出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内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三、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在届初或者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在其他年份,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一个专项报告,并要求市政府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四、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市政府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效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市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科学、准确、及时、完整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五、市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形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子报告应当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视察或者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七、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时,应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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