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天地购物公园ldquo优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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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酵素做为一种新生事物,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而酵素一直宣扬的“减肥、美容、清理肠道”等功效,也备受质疑。今日上午,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长春市新天地购物公园地下一楼的“优肽多鲜酿活酵素”专柜突击检查,发现该店铺问题重重,不仅涉嫌广告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还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为消费者制作酵素和销售产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食化所所长闫刚表示,该专柜涉嫌无证照经营,已当场责令其停止营业,接受调查。

(长春市食药监局南关分局食化所所长闫刚带领执法人员对“优肽多鲜酿活酵素”专柜突击检查)

现场制作酵素产品 价格不菲

该专柜大约有十几平,里面陈列着数十种酵素产品。靠东侧的展示架里,放着几十大瓶密封好的水果酵素成品,冰箱里同样存放数十小瓶成品。店员称,如果顾客有需要,随时可以现场制作。据了解,“优肽多鲜酿活酵素”专柜所售卖的优肽多复合乳酸菌粉是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吉林省全民健食品有限公司在九台进行加工生产,该销售专柜采用现场代加工、鲜酿的方式吸引顾客购买优肽多复合乳酸菌粉,每盒乳酸菌粉的价格不菲。据销售人员称活动期间,原价元,现在元买二赠一,现场很多顾客询问、制作。

(专柜打出现场制作的广告牌吸引消费者)

(工作人员现场制作酵素,不少消费者围观)

宣传广告问题重重 误导消费者

长春市食药监局南关分局食化所所长闫刚及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优肽多鲜酿活酵素”专柜的宣传单上,将酵素当成药品宣传,含有治疗和功效性的产品宣传语比比皆是。

(店内违法宣传语比比皆是)

“排毒养颜、延缓衰老、清肺解毒、滋肝益肾、净化血液、消炎杀菌、抗氧化”等字样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养生、治疗等作用;店铺内摆放介绍功效的牌子上,明显标注:喝酵素,让女人美白、嫩肤、祛斑、减肥;让小孩健脾开胃、平衡营养、增强体质;帮男人养肝、益肾;帮助老人调理睡眠、三高,提升免疫力。”闫所长表示,这种明晃晃地把食品当作药品宣传、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极大误导,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

(鲜酿活酵素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店内展示所获荣誉)

无证经营 现场加工存隐患

执法人员发现“优肽多鲜酿活酵素”专柜只挂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让商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其开始支支吾吾,后又称证件正在办理中。闫所长表示,该店自称开业一个来月了,竟然一直是无证经营,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免费加工、现场制作一直是该店吸引顾客眼球的营销手段,但是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这些成品酵素可能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的隐患。专柜内操作台毫无遮拦,制作人员出示不了健康证,现场操作时不佩戴口罩等,该店内顾客来往频繁,销售人员更是将顾客引领至操作台观看制作过程,在这种环境下加工的酵素难以达到商家承诺的无污染、无细菌的要求。

(执法人员在现场做笔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新天地购物公园审核不严 难辞其咎

新天地购物公园作为大量商品的聚集地,在给消费者提供了大量可选购的商品的同时,更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商品,有责任对进驻的店铺进行监管,时刻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该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位于新天地购物公园的优肽多酵素鲜工坊,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现场加工制作入口食品,并大肆宣传其虚假功效,置消费者安全于不顾,其胆大行为让人愤慨。目前,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已勒令该店停业整顿,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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