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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长春市物业服务标准化

项目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物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提升,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年度长春市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申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以城区、开发区为单位,组织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申报,市标准化项目于8月18日前,省标准化项目于9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二)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物业服务项目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投诉通过擅自断水、断电、停用电梯等手段催缴物业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其他综合项目(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区等)5万平方米以上。

(四)入住或使用满两年,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其中,报省级标准化项目的,须已获市级考核通过一年以上的项目。

(五)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经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相关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项目指导、推荐工作。将初审(市标准化项目)或预评(省标准化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年度xx物业公司市级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申报表》与《年度xx物业公司省级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申报表》,统一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二)对申报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的考核,采取听取项目情况介绍(PPT演示)、查阅资料、现场核验、征询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

(三)现场考核:市标准化项目考核工作由市房管局统一组织,省标准化项目考核办法按照省住建厅通知执行。

(四)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原有物业服务省、市示范项目的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上报市房管局,予以取消原有称号(省示范项目由我局统一报省住建厅处理)。

(五)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此次考核工作,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职责,做好服务项目消防、电梯、电动自行车、房屋等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要及时整改落实,并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服务区域内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联系人:刘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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