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教育局
关于拟注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的公告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及《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要求;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恢复线下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办学许可”的规定,现做出如下公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教育局决定,拟注销3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名单附后)。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拟注销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以原名义开展活动,并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教育局办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