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医保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更加充分的保障参保人的就医治疗,近日,长春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11号文件),调整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元,每人增加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元,增加元,缴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为元。本次缴费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年10月1日。
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缴费由元提高为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元提高为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元。
2.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元。
3.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元,各级财政补助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元。
提醒广大参保居民,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今年按原缴费标准执行,下一缴费期按新标准执行;10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缴费标准执行。请广大参保人员及时到吉林银行缴费窗口,按照相应的缴费额度存入个人医保缴费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应按时缴费,也可提前预存,防止因缴费额度不足影响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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