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基金监管,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震慑作用,现对近期国家医保局曝光中的4个关于定点医药机构违规案例进行通报。
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华仁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欺诈骗保案
经台州市仙居县医保局调查,发现仙居县仙居华仁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涉嫌通过留用医保卡、冒名使用、虚记项目、串换项目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涉及.18元。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追回该门诊部违法所得医保资金,根据协议扣除相应违约金;2.解除该门诊部医保定点服务协议;3.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目前,该院违法所得医保资金.18元已全部追回,违约金.76元已全部到账。
二、广东医院欺诈骗保案
经东莞市医保局调查,发医院涉嫌通过“免费体检”诱骗参保人办理入院,并采取伪造医疗文书、虚开诊疗服务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涉及.40元。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追回违法所得医保资金;2.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目前,医院违法所得医保资金.40元全部追回。该案移交公安后,已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吉林省医院欺诈骗保案
经长春市农安县医保局调查,医院涉嫌通过伪造病历票据、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涉及.06元。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医院违法所得医保资金;2.医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3.将该案移交公安进一步处理。目前,该院违法所得医保资金.06元已全部追回。
四、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资金案
经泸州市泸县医保局调查,发现泸县石桥镇卫生院存在低标准住院、无指征用药、超适应症范围用药、重复检查、套餐式检查、超标准收费用等多项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涉及.84元。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追回泸县石桥镇卫生院违规所得医保资金;2.暂停该院中医理疗科医保服务3个月;3.将该案移交泸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纪委监委经研究处理如下:1.院长尹某某受党内警告处理;2.副院长唐某某受党内严重警告处理;3.医生梁某某和徐某某受党内严重警告处理;4.医生王某某和胥某某受行政记过处理。目前,该院违规所得医保资金.84元已全部追回。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哪些惩罚?
一、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二、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三、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五、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问第三条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六、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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