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吉林省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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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6号)要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01

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02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注: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元。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6号)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地据此做好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工作。

03

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采取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对比就高的办法进行核定。

04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05

社会保险专用指标使用过渡性措施

各地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从年至年,用3年时间,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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