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讯最新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

辽宁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5824577.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第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房管局政务网(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changchunshizx.com/ccshj/1225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