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同城同政”原则,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如下调整:
自年10月15日起,在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购买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年10月12日
来源:吉林日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刘宇宁
审核/姜锐
监制/马宇
总监制/李雪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