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律师刘伟利nbsp职工加班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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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曲《感觉身体被掏空》刷爆网络,也引起了一些加班族的共鸣。在一些企业,加班甚至被认为是衡量职工敬业精神乃至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频繁甚至超时加班已经成了一些职工的工作常态。那么,企业是否有权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费该怎么办?加班费的举报责任怎么理解把握?小编为加班族厘清权益清单。

加班的前提,先得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补偿等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公司安排加班需要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而且加班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这个限制,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对记者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该法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上述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沈斌倜律师说。

特殊工时,怎样才算加班?

据了解,目前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俗称的弹性工作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比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个月×8小时=.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9小时的部分,则应算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新对记者说。

另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考勤,除法定节假日延长工时外,不受加班加点的限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受这方面限制,只是在计算周期上减少限制。因此,就不定时工时制来说,加班只有一种情形,即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此时应支付%的工资,而在其他时间,用人单位只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均不算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曾凡新律师说。

但曾凡新律师同时表示,“只有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职工才能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而且还需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加班费怎么算,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据记者了解,《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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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律师刘伟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供职于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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